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6年度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2016-09-22 17:47:23           浏览数:0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为发挥典型示范的激励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决定继续在全校组织开展2016年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我校按照国家计划招收的2016年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优异,课程(包括选修课)无不及格、重修或补考现象,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身心健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

(五)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等称号,获得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的,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

(六)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三、评选办法

(一)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质量,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通过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各学院要将初选人员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公示时间至少为5个工作日。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毕业离校前成绩有不及格、重修、补考或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学院要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交招生就业处就业办公室,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三)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各学院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连同公示材料(A4纸)、历年学业成绩表原件、“2016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一览表”及评选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21日前报就业办公室。需报送材料情况如下:

1、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打印版一式两份)

2、历年学业成绩表原件(加盖教务处公章)

3、学院公示材料(打印版一式一份)

4、“2016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一览表”(打印版一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5、评选工作总结报告(打印版一式一份)